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自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批复》针对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涉外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作出系统性、针对性的司法指导,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当事人协议管辖行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一、强化“实际联系”原则,遏制“择地行诉”
《批复》第一条重申并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要求。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规避地方保护、争取有利裁判环境等目的,在协议中约定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法院管辖,导致管辖秩序混乱。对此,《批复》明确: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法院,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选地点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的,该管辖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协议管辖权利,维护地域管辖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二、坚守专门管辖底线,维护司法体系分工
针对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协议方式将依法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属管辖的案件转移至普通法院的情形,《批复》第二条强调:此类协议一律无效。法院不仅应否定协议效力,还必须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此举体现了对国家司法体系专业化分工的尊重,确保特定类型案件由具备专业能力的法院审理,提升审判质效。
三、灵活认定模糊协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商业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仅约定“由某市法院管辖”,未指明具体基层或中级法院。对此,《批复》第三条采取务实态度:只要结合约定地域、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等因素能够依法确定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便协议表述不够精确,也不应轻易否定其效力。该条款平衡了形式严谨性与实质合理性,避免因技术性瑕疵否定当事人真实合意,体现司法对契约自由的尊重。
四、厘清“或裁或审”条款效力,保障诉讼路径畅通
长期以来,“争议可提交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这类“或裁或审”条款在合同中屡见不鲜。《批复》第四条明确:此类条款中的仲裁约定因违反《仲裁法》关于仲裁排他性的规定而无效,但诉讼管辖部分若符合法律规定,仍可独立生效。这意味着,即使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仍可依据有效的诉讼管辖约定向约定法院提起诉讼,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诉权实现。
五、拓展责任保险纠纷管辖连接点,便利被保险人维权
《批复》第五条对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除保险人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等传统连接点外,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这一调整充分考虑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被保险人往往是事故受害者或赔偿义务人,赋予其在其住所地起诉的权利,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司法便民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立足审判实践,聚焦协议管辖中的突出争议,通过五项具体规则,既严守法定管辖底线,又适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防范程序滥用,又便利群众诉讼。随着2025年12月31日的正式施行,各级法院在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将有更加清晰、统一的裁判依据,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化与现代化,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陈睿律师 1730915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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