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西部普法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全文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州开庭

来源:法律资讯   时间:2023-02-03   浏量:123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000斤鲇鱼,因该种鲇鱼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开始大量死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截至2021年2月9日,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这些鲇鱼为革胡子鲇(Clarias lazera),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经专家评估,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总台记者 徐大为 张钰文 巫俊达 王淏楠)


移动端

手机访问

0

高效  精准  服务

专业法律问题咨询

在线咨询

本地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最新资讯

学知识

咨询律师

在线免费咨询律师

推荐律师

推荐全国专业律师

登录 注册
关于我们     vip注册指南     注册协议    

西部普法网

西部普法网

服务热线

17309156966

欢迎光临西部普法网

微信号

移动端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陕西睿诚法务 陕ICP备2023000076号   公网安备6101900200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