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精准质证破虚假协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

9月4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异议案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陈某的异议请求。这起围绕三一牌挖掘机的权属之争,在代理律师陈睿的专业应对下,虚假《转让协议》被层层揭穿,法院最终认定设备归公司所有,执行程序得以继续推进。
该案源于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执行人柴某因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旬阳县财顺祥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挖掘机(设备号SY0241CB01308)拍卖款代为履行。然而,案外人陈某突然提交一份2021年10月的《转让协议》,声称设备已转让给她,要求法院排除执行。
柴某委托陈睿律师代理此案。陈睿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敏锐发现协议存在重大瑕疵:设备购买价79.2万元,协议转让价仅62万元,半年贬值22%严重背离市场规律;协议约定"余款按原甲方和公司合同执行分期付款",意味着公司仍需还贷,买受人并未真正买断设备;且陈某长达五年未占有设备、未索要发票、未办理过户登记,完全不符合真实买受人的交易习惯。
在证据组织上,陈睿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向销售方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柴某向合伙人李某的转账记录,以及三一重工官方系统登记截图,形成"付款—开票—登记"三位一体的完整证据链。针对陈某提交的"偿还月供证据",陈睿律师在质证中指出致命矛盾:协议明确约定分期由公司承担,陈某却主张自己还贷;且该证据与此前李某提交的"还贷证据"直接冲突,双方就"谁在还贷"这一基本事实陈述不一,必有一假,甚至双双造假。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挖掘机购置发票等相关登记资料均载明购买方系财顺祥公司,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挖掘机的实际出资人、所有权人,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此案中,陈睿律师凭借对执行异议程序的精准把握和严密的证据质证策略,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甄别和打击虚假执行异议、保障生效裁判顺利执行提供了有益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