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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经营主体变更,消费者有权退费吗?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3-05-03   

健身房经营主体变更,消费者有权退费吗?

“健身房跑路被新公司接手,将私教课直接扣掉一半,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近日,有市民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中健健身跑路导致会员退费难的问题。

“办卡容易退卡难”,成为引发健身消费纠纷的原因之一。那么,健身房经营主体变更,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使用完的费用?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诗林给予了相关法律解答。

彭诗林:

健身房的转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会员课程的转让,本质是债务转让的问题。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由于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可能不足,债务转让可能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发生纠纷。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因此,在消费者未将充值费用尽的情况下,健身房会员课程转让行为实质上是将提供健身服务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这应当以消费者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健身房已被转让给第三方,这就构成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债务,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转让人或第三方受让人返还剩余未消费的充值费用。

     来源:西部网讯(记者 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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