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是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体现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常见误区进行解读:
误区 1:试用期不用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需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某互联网公司以 “试用期不合格不录用” 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社保,被员工投诉后,不仅补缴了社保,还被劳动监察部门通报批评。
误区 2:工资里含社保补贴就不用缴
有些企业将社保费用折算成补贴发放,但这并不能免除缴纳义务。浙江某服装厂每月向员工支付 “社保补贴” 800 元,仍被要求补缴社保,法院明确指出:“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缴费义务,企业需全额补缴,员工已领取的补贴可另行主张返还。”
误区 3:灵活就业人员可约定不缴
即使是兼职、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形式,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需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社保不仅是员工的 “安全网”,也是企业的 “防火墙”。所谓 “不缴社保的约定”,看似省时省力,实则埋下法律隐患。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应认清法定责任,守住社保底线。如果您遇到社保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