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甲的债务为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之间约定该100万元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但后来,乙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丁,并通知了债务人甲。100万元债务到期后,丁要求甲偿还该100万元债务,并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甲乙之间的约定都不得对抗第三人丁,因此该债权转让有效。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至丁,乙的抵押权属于从权利随之转让至丁,丁当然享有房屋的抵押权,且不以办理移转登记为要件。因此,丁可以向丙要求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