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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亦凡案件看刑事附加刑

分类:律师文集   时间:2023-01-18   浏量:267

刑事附加刑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是我国刑法的两个罪名。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强奸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男人强奸男人只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吴亦凡拥有加拿大国籍,是加拿大人,所以对其附加刑适用了“驱逐出境”。

那么大家感兴趣一个问题,既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判附加驱逐出境,到底怎么执行?难道是要去加拿大坐牢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吴亦凡必须先在中国服刑,服刑结束后驱逐出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明星也好,普通人也罢都要做守法公民,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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