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当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赔偿主张是非常常见的。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鉴定意见中的三期与住院期间的护理期是否重叠的问题。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亦即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以上对“三期”的一般解释,均为人体损伤后,而非出院后,可以明确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有些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将此两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