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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等于风险自负吗?

来源:民法   时间:2023-01-26   浏量:413

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责任。

一天,小明驾车上班途中遇到在等公交车的同事小李。小李看到小明,喜出望外,请求小明搭载自己去单位,小明爽快地答应了。二人在车上谈笑风生,在转弯时小明没有注意避让直行的车辆,两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明负全责。车祸造成小李的手骨折,小李要求小明赔偿,而小明认为是小李自愿上的车,自己没有收取报酬却还要赔偿是非常不公平的。请问,小李有权请求小明赔偿吗?



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件解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好意同乘,是指经车主同意或受车主邀请“搭顺风车”“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自愿无偿搭乘顺风车而遭遇交通事故时,搭乘人是只能自认倒霉,还是可以向好心车主索赔呢?好意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风险,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是指搭乘人和车主的目的地重合仅是巧合,车主只是顺路搭载而不是为了营利专门搭载。当然,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为了方便顾客购物或看房开通的免费巴士不在此列。所谓的“无偿”是指不收取报酬,打车平台上的顺风车不适用此规则。而“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指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有过错,本示例中小明开车时没有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但是小明的行为过错程度比较小,属于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责任,通常是减少赔偿金额。如果小明做出一些正常人都知道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行驶或闯红灯,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当然,小李如果明知小明无证驾驶还自愿搭乘,就是明知搭车有危险还偏要搭车,那么小李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要与小明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医药费等损失。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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