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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旬阳人民法院:走访企业主动问需 优化营商护航发展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3-04-24   

陕西安康旬阳人民法院:走访企业主动问需 优化营商护航发展

【案例摘要】

在庭上被告人老实认罪,没有为自己辩解。辩护律师却力挽狂澜,力争无罪。法院到底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

陈某出生于海南陵水,五十三岁的他一直在农村生活。


陈某人老实憨厚,喜欢交朋友,各种场合都可以见到他豪爽喝酒。

酒精给陈某带来了不少麻烦。

在2020年2月27日中午十一点左右,陈某与好久不见的朋友一起吃饭。在饭桌上,你一杯他一杯,转眼的功夫陈某就已经喝得醉醺醺的。


在吃饱喝足后,陈某骑上了他的电动车,往家的方向驶去。

在酒精的作用下,陈某的反应速度变慢,险些闯了红灯。

在一个十字路口,陈某向右转弯,由于速度太快,在没来得及躲闪的情况下与迎面的李某相撞。

二人连人带车都倒在地上,陈某的脑袋一直在流血。李某的身体并无大碍。

随后交警来到现场处理事故。交警询问陈某当时具体的情况时闻到了酒味。现场做酒精测试发现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大超标,高达140mg/100ml。

同时交警排查发现被害人李某为无证驾驶电动车,其电动车没有牌照。

交警认定对此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某对检察院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

但他的律师却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陈某骑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危险驾驶罪是驾驶机动车才能构成。如果认为陈某骑电动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类推解释的嫌疑,与作为刑法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宣判陈某无罪。

【以案释法】

陈某醉驾电动车,是再平常不过的事。这次却出了意外,受伤的还是陈某,面对法庭老实的陈某选择认罪,律师却极力辩护,最终,以一己之力获胜。

案件中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反而是采纳了辩护人的辩词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答疑解惑。

其实,本案的控辨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到底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刑法明确规定只有驾驶的是机动车,才能构成本罪。检察院推定电动车为机动车,为类推解释,与一般人的智识水平不符,会造成社会认知的混乱。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才能按照犯罪处罚。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超标电动车就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故不能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认定陈某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持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由于被告人可能没有系统地经过法律教育的学习,他对自己所犯罪名和罪刑轻重形成正确的认识。

就算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放弃自己的权利,辩护人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辩护,甚至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专门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进行专业的辩护。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驾驶电动车虽然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构成该罪对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没有特别的要求。

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就可能构成。

在实务中,就出现了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因为交通肇事罪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持故意的心理。

所以,并不能以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故为理由进行抗辩。

每年因为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是例子数不胜数。宁愿在原地多等三分钟,也不愿抢一秒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不可中国式过马路。几秒钟的红灯可能会改变你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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