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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作为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车辆被转卖怎么办?(一篇文章讲清楚)

来源:民法   时间:2023-01-14   浏量:139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盛行。在大量的借贷关系中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债权人往往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是担保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用车辆作为抵押物情况普遍存在。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盛行。在大量的借贷关系中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债权人往往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是担保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用车辆作为抵押物情况普遍存在。车辆作为抵押财产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是否有效?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是否存在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分为两种: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建筑物属于不动产,用建筑物作为抵押时,属于不动产抵押。汽车属于动产,用汽车作为抵押物时,属于动产抵押。

根据民法典规定(403条),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用车辆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法律并无强制要求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依然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动产抵押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的买受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正常合法交易中的买受人。如果车辆被善意第三人购买,抵押权人不能主张无效,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发生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实际取得了抵押财产,无论该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对该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正常买受人规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给予正常买受人优先保护,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提高经济效率。

无论是善意第三人买受,还是正常买受人规则,均发生抵押权人对该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消灭后,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什么办法挽救?

《民法典》406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后,可以就该动产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总结,动产抵押可以不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依然有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就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减少纠纷,保证资金安全,顺利实现抵押权,律师建议,动产抵押也尽量进行抵押登记。

(作者:陈睿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央政法媒体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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