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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5-04-30   

最高院: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昨日,工作期间和律师同事们分析案子时,聊到一个话题:即使有新证据,若超过再审期间,法院还能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既生僻又具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终审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而案件的胜败往往受限于证据,因此就有一句话“证据是诉讼之王”。即便案件终审,当事人仍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便可成为启动再审的依据。

但,法律对于启动再审程序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从该条文字理解,再审申请是有期限规定的,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2判决,裁判要旨:鉴于二审判决20051227日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至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5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中,二审判决 2005 12 27 日作出,已生效,杨振武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依常规会受限制。法律关系一旦确定,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可逆性。法律设置再审期间是为了稳定法律关系,防止当事人长时间后随意以新证据推翻旧判决。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任意时间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将导致法律关系的反复无常,损害司法权威,增加社会成本。

说到底,法律程序的运行需要遵循效率原则。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及时提出再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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