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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上打孔穿钉戴环谁之过?专家:应将此行为纳入“不良行为”治理范畴

来源:法律资讯   时间:2024-03-04   浏量:75

未成年人身上打孔穿钉戴环谁之过?专家:应将此行为纳入“不良行为”治理范畴

   2023年11月底,广东广州的15岁小初和朋友在一家专门打孔的店铺打了肚脐钉,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小初发现打孔的地方出现化脓现象,且打孔的周围一直泛红,而店铺负责人称属于正常反应。

  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诉小初,伤口化脓是因为打孔以后没有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这让小初觉得很委屈,因为当初打孔师傅并没有明确告知该如何防护。

  近年来,像小初一样热衷于打孔穿钉戴环的未成年人不少。

  因觉得身边哥哥姐姐们的打扮十分潮流,小初一直很羡慕他们。跟小初关系好的一个姐姐,在14岁生日那天给自己打了一个唇钉,后来每年生日都会为自己打一次孔,或戴环或穿钉。她告诉小初:“打孔其实一点都不疼,而且打孔这个事会让自己看起来很帅气。”

  去年,小初终于暗下决心,在朋友的陪伴下打了人生第一个孔。

  同样,江西上饶14岁的李雪(化名)在一次聚会中与朋友玩游戏,输了后按照之前的约定,在路边的文身穿孔店里给自己的舌头上穿了一枚金属钉。几天后,她感到舌钉下方的螺口有些松动,于是自行将舌钉拧紧。可没多久,她就感到舌头疼痛不适。自己想了很多办法却无法取出,非常害怕,就告知了父母带她去了医院。

  李雪的父母告诉记者,他们来到当地的口腔医院,医生进行了局部麻醉才将舌钉截断取出,且伤口有些发炎,内服外敷了一段时间的药才康复。之后,李雪挨了父母的批评,并且很后悔。如果再晚点治疗不仅会感染,而且还会留下难以消除的痕迹。

  今年15岁的天津女孩周莉莉(化名),家里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因此常年不能陪伴身边,周莉莉平时也很少和父母沟通,从小就喜欢韩舞的她,喜欢看女团跳舞,自己也经常“泡”在舞蹈教室里,当看到自己喜欢的明星打了肚脐钉和鼻钉,便萌生了“学习她们”的念头。

  于是,周莉莉在家附近找了一家文身穿孔店也打了个肚脐钉,她认为这样穿着舞蹈服跳舞会更加好看。

  打完肚脐钉后,她觉得打孔的位置有些痒,一开始也没在意,可没过几天,肚脐钉附近的皮肤开始泛红,隐隐作痛,父母知道后将她大骂一顿。其后,她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康复。

  记者走访发现,大多数打舌钉、唇钉的店铺都在门口或柜台上张贴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打舌钉等服务”的标语,很多商家在提供此类服务前也会询问消费者是否成年。不过,也有一些店主直言:“虽然大部分时间通过检查身份证来看消费者是否已成年,但有时候忙不过来也无法百分之百确保,更何况有些人为了赚私钱而‘坏了规矩’。”

  当记者询问打孔会给身体带来什么伤害时,广西南宁的打孔师傅何兵告诉记者,“打孔确实会给身体带来一些危害,而且个人体质不同伤口愈合程度也不同。打孔其实是用针给身体穿一个口,再把不同材料的装饰物穿进去,一般伤口都会出血,后期保养不好的话容易发炎化脓。”

  陕西西安的一名打孔师傅苏苏告诉记者,不同身体部位的打孔疼痛感是不一样的,像舌钉的疼痛感就会超过唇钉,贯通的钉子会比竖钉更疼,尤其是在恢复期时特别疼,“一些成年人都受不了这种疼痛感,打孔之后天天往店里跑说自己后悔了。”

  苏苏说,如果打孔时间短还可以恢复,但如果时间很长或者经过扩孔,那么会留下永久的痕迹,再难恢复。

  李女士是天津蓟州区一名高中学生的家长,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她认为,在身上打孔只是一种行为上的叛逆,并不存在审美价值。如果想表达某种倾向或个性,可以通过衣服和配饰,没必要用打舌钉等形式。相关部门应该对提供打舌钉、唇钉等服务的店铺进行规范整顿,防止未成年人上当受骗。

  李女士认为,家长也应该心平气和地和孩子沟通,平时注重健康的审美熏陶,引导孩子用更有意义的事情显示实力和个性。

  某互联网公司HR告诉记者,该公司的文化是自由开放的,并不会因为来应聘的人打了“舌钉、唇钉”而拒绝聘用他,但如果是需要日常见客户,需要和不同客户接触沟通的职位,还是会考虑员工的形象。如果打孔的部位太过明显,将考虑不予录取。

  据了解,我国对未成年人文身这一问题已有相关规制,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对未成年人打孔穿钉戴环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制,只是靠打孔店铺的职业操守和家庭学校的监督。

  对于未成年人在自己身体上打孔穿钉戴环这一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告诉记者,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打唇钉、舌钉等行为,社会对其亦具有广泛的负面评价,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不良行为”,因而应当将打唇钉、舌钉等行为共同纳入治理范畴,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则认为,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均有监护及教育的义务,应“疏”“堵”结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孔穿钉戴环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禁止。

  在姜孝贤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打孔,但社会主流观点认为,打孔有害未成年人个人以及社会群体,有悖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范畴,因而有必要加以规制。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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