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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赢官司虚假陈述还提供伪证,被罚款30000元!

来源:以案说法   时间:2023-09-20   

为赢官司虚假陈述还提供伪证,被罚款30000元!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陈述义务。但有的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提供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企图瞒天过海,最终却弄巧成拙,收到法院罚单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提交的一份案涉合同和两份微信转账凭证系伪证,且刘某在案件相关事实上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正常诉讼秩序,倡导诚信诉讼,旬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做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在决定宣布后已积极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坚持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陈铃  来源:旬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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